Article 3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岸带实施现场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