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的原则,主导海岸带土地和海域开发利用,依法有序供应土地和海域资源。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布局,制定并公布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规范产业用地、用海管理,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项目建设。海岸带工程项目及围海填海项目不得使用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的填充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