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海水养殖的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养殖布局和养殖密度等,并向社会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岸带内水域养殖规划,明确养殖区、临时养殖区和禁养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养殖企业和个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对不符合水域养殖规划以及养殖密度要求的养殖场所,应当根据水域自然条件及养殖生物对环境的要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态工程等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并指导和督促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