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撤销其中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