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2个月内将是否修改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