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