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宗教活动场所民管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维护民族团结,做好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团结,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学习、教务、财务、卫生防疫、安全防火等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和谐寺堂活动,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向信教公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本寺(堂)信教公民崇尚科学、勤劳致富、热爱家乡、热爱生活、服务社会;
(四)自觉维护本寺(堂)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宣扬、散布暴力恐怖言论,制止煽动、教唆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五)保护本场所财产和文物古迹不受损害;
(六)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