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收取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三)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向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水资源费等重要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作为收费主体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