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管理的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中学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