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时,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