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权。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回答并提供真实情况。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方面的工作,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如实汇报,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会议涉及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管领导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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