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4%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没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本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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