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0,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16年2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60年以上的茶树列入古树保护范围。
州、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务、国土、旅游、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设置,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为一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古树为二、三级保护的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或者认养古树名木。
(一)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林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铁路、公路和水务管理部门为管护责任单位;
(三)城镇住宅小区、居民街道院落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单位;
(四)农村村民院落、街道、公共场所、耕地、非耕地等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责任单位;
(五)其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采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公约)等方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予以管护。
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异常或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组织抢救、复壮;对死亡的,应当鉴定,查明原因,予以处置。
具有特殊意义或者重要价值的古树名木死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留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一)一级古树名木每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二)二级古树每两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五年组织检查1次、并进行养护。
检查、养护情况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的,在项目选址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保护措施,在项目建设中实施保护,实施保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确需移植的,申请单位应当编制移植保护方案。移植二、三级的,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一级的,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作业单位移植,所产生的费用和5年内的养护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一)砍伐;
(二)掘根、折枝,剥损树干、树皮;
(三)刻划钉钉、架埋管线、缠绕悬挂物、依树搭棚;
(四)擅自修剪、采摘花果叶;
(五)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实施影响土壤通透性工程、焚烧放烟、堆放物品、倾倒废物废水;
(六)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标志、设施;
(七)其他损毁和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措施实施保护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损害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