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确需移植的,申请单位应当编制移植保护方案。移植二、三级的,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移植一级的,报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作业单位移植,所产生的费用和5年内的养护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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