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未构成犯罪的,处以评估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古树后续资源造成损害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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