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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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一)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
(三) 公正、公开、及时、便捷。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 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二) 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重伤害或者死亡,近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三) 犯罪行为非由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导致;
(四) 未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五) 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六) 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七) 未接受过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
(八) 因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九) 在刑事诉讼期间内。
(一) 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 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出;
(三) 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
(一) 救助申请书;
(二) 有效身份证明;
(三) 刑事被害人的医疗救治材料、司法鉴定结论或者死亡证明;
(四) 由刑事被害人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五) 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救助申请材料的当日,告知申请人补正。
办案机关决定给予救助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拨付救助金。
办案机关在收到救助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有下列特殊困难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救助金额,但是一次性救助的金额不超过决定给予救助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六个月的总额:
(一) 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为家庭年收入三倍以上的;
(二) 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
(一) 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审批、发放救助金;
(二) 虚报、克扣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金;
(三) 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