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办案机关应当对救助申请及时审查,并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救助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三十日。决定不予救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案机关决定给予救助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关拨付救助金。

办案机关在收到救助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