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办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审批、发放救助金;

(二) 虚报、克扣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助金;

(三) 贪污、挪用救助资金的;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