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磷化工、盐渍泡菜(发酵)池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三)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动植物、畜禽粪便等窝料诱饵进行垂钓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控制,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控制场镇建设规模。

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禁止驶入;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的,应当配备防治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落实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并在驶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