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

(三)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禁止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五)禁止使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黑龙滩水库入水口上溯至勤劳闸的渠道内水体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