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土地,逐步扩大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的建设面积,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人工培育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建设,并落实管护单位。
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杨树、桉树等轮伐期短的速生树种和容易影响水生态环境的经济林木。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