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二)对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造成伤害,或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五)违法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六)未经投诉人、举报人同意,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