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1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7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16年11月22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以及其他特定区域派驻综合执法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并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Chapter 2执法规程
(一)依法实施勘验、检测、鉴定等;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三)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四)查阅、调取、复印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财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采用其他措施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妥善处理。
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和告知等重要法律文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网站和公告栏等发布公告予以送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承担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Chapter 3执法协作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门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公安部门现场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协助处理。
Chapter 4执法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等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检举人、控告人反馈处理意见。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通报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专门意见的;
(三)不及时移送或者拒绝接受移送案件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协作职责的。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二)对发现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造成伤害,或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五)违法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六)未经投诉人、举报人同意,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执法现场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对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