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