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道路擅自建设围墙或台阶等;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四)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砖块、木料等杂物;
(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