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