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履行监护义务、放任被监护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予以批评、劝诫,或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令其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教育和管理未成年人的组织或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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