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及自治州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1-2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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