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分类运输或者未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货运车辆禁区范围以外,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副本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