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Chapter 2 保护名录Article 12Repealed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近现代建筑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有关近现代建筑或者近现代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列入保护名录。在建设活动中发现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重要建筑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