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应当逐年予以增加。

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市)财政列支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养护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应当在县(市)财政预算支出中予以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