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拟通过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等,对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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