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案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