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