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城乡基础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造成城乡基础设施损坏的;

(三)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单位的;

(四)乱收费、乱罚款的;

(五)未按照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