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牲畜粪便、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的;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的;

(四)破坏原生植被等。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