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单项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重要的执法检查的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六)城市重要的公益设施、安全设施的建设保护情况,主要河流、土壤、空气等环境保护和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保护情况,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情况;
(七)大宗土地出让;
(八)本地区重大发展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情况;
(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值增值、出让转让等重要情况;
(十二)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以及重大民生工程实施;
(十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燃气、供暖、公共交通、数字电视等影响广泛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的方案;
(十四)地方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