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下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情况;
(三)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四)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发展等相关规划、计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