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四)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变更;

(五)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