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7, 2017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7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6年11月30日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供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交通、环保、林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铁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南芬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禁放范围。
未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国家机关驻地;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 幼儿园、学校,医疗、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山林、墓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组织可以设置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
上述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将封存的烟花爆竹处置、销毁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