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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