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还应当向求职者和录用人员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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