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畜禽产品储存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取证;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五)对畜禽、畜禽产品采样、留样、抽检。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