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开展有关方面调研、座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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