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

(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三)涉及部门多、综合性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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