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镇、乡、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