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政策、城乡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建筑艺术审查委员会、公众评议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规划技术审查、建筑艺术审查、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民主评议等工作。
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负责审议镇、乡、村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
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城乡规划执行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