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或者使用监控报警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