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

(二)提出安全使用和养护要点,以及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特殊养护技术要求;

(三)移交与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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