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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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6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的跨越水域或者陆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建(构)筑物。本条例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等。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隧道不包括地下通道和轨道交通桥梁、隧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使用与维护
(一)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
(二)提出安全使用和养护要点,以及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特殊养护技术要求;
(三)移交与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相关的资料。
船舶通过城市桥梁下的水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城市桥梁安全。
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不得在水底隧道内通行。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对城市桥梁、隧道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城市桥梁、隧道改建、扩建、维修时,应当采取措施配合做好工作。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
(二)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在城市桥梁上垂钓;
(四)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五)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六)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违规在城市隧道内明火作业;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该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生产、储存、销售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三)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捕鱼、泊船;
(四)其他危及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架(铺)设、迁改、维护管线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执行。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陆域。
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人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养护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信息。
已出让经营权的公益性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经费由经营者承担;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经费由其产权人承担。
(一)按照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要求制定养护计划,并足额安排养护经费;
(二)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按照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养护,保持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设备、设施的完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四)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五)在所养护城市桥梁、隧道的醒目位置设置养护信息公示牌;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紧急抢修时,养护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
在城市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事故后,养护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经检测评估城市桥梁为危桥、城市隧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通行的,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危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封闭桥梁、隧道以及相关水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有关通告。
城市桥梁、隧道发生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保障。
交通事故对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有关人员还应当立即报告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人或者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城市桥梁、隧道养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未编制城市桥梁、隧道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三)未建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检测评估制度的;
(四)未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发生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将事故情况隐瞒不报的;
(六)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行为。
附则